足球裁判年龄限制_足球裁判年龄

成都市第十一届运动会联席会议于2008年6月20在成都市政府办公中心召开。各区(市)县体育局(文体局)局长及联络员出席了会议。成都市体育局副局长何荣波、冯晓钟在会上就赛风赛纪问题提出了要求,强调了市运会运动员资格,各代表团一定要严把资格审查关。各项比赛应科学合理的组织安排,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同时再次强调了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坚决杜绝使用兴奋剂。并传达到每一个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会上各区(市)县代表向成都市第十一届运动会组委会递交了《成都市第十一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承诺书》。

为增强全民体质,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检阅我市各区县开展体育活动的成果,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定于2008年5至7月举行成都市第十一届运动会。本届运动会的宗旨是:和谐、健康、团结、奋进。

一、主办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教育局、双流县人民政府。

三、竞赛时间:成 年 组:2008年5至6月

青少年组:2008年7月

四、竞赛地点:成都地区有条件的体育场馆。

五、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

游泳、篮球、足球(男子)、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台球、门球、保龄球、武术、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桥牌、拔河、健美操、体育舞蹈、健身秧歌、健身腰鼓、信鸽、电子竞技,共21项。

(二)青少年组

田径、游泳(含跳水)、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武术、射击、射箭、举重、柔道、跆拳道、棋类(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模型类(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车辆模型、建筑模型),共17项。

六、参加单位:

(一)成年组

1、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局级公司),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系统体协、厂矿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驻蓉部队、境外驻蓉机构、街道社区均可组团或组队参赛。

2、成都市各业余体育俱乐部可单独组队参赛。

3、本市居民或暂住人口的个人,外企、合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外国留学生可凭相关证明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

(二)青少年组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双流县、郫县、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和高新区。

七、运动员资格:

(一) 成年组

1、参赛运动员须持有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暂住证,年龄在18至60岁(个别运动强度较小的项目可放宽到65岁);

2、经医疗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应参加体育活动者;

3、省、市各优秀运动队、成都军区体工队、职业俱乐部的运动员、教练员、各级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均不得参加成年组比赛。

(二)青少年组

1、参赛运动员须持有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正住户口(身份证)和学籍。200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户口由外地迁入成都者不能参赛;

2、参赛运动员年龄限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射击可放宽到1990年以后)。运动员报名年龄如与市级青少年比赛和注册等不符时,以年龄最大的一次为准。小年龄组的运动员可参加大年龄组的比赛;

3、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代表学校所在区(市)县参加比赛。省、市各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成都军区体工队、成都体院、市体育运动学校、市重点业余体校(班)适龄学生可代表原输送学校所在的区(市)县参加比赛;

4、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进行骨龄检测(检测时间另定);

5、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市级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在办理“注册证”时,须交验正住户口(身份证)、骨龄证和正式学籍证的原件;

6、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须连续两年参加本项目的市级竞赛,否则不能参赛(只报名不参赛运动员视为未参赛);

7、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到赛区报到时必须交验“注册证”,否则不能参赛;

8、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注册后不得进行交流;

9、参加青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须经医疗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体育竞赛。参赛运动员的健康状况由各代表团负责。

(三)凡参赛运动员所在区(市)县或所属单位不明确时,由各单项竞委会协调,如仍难以明确,由市第十一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最终确认。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是符合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者。成年组、青少年组每个参赛运动员在报到时必须办理《竞赛证》。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审查运动员资格,按要求填写各项目报名表,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按市第十一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目竞赛根据报名人数确定预赛、复赛、决赛的赛次。

(三)集体球类项目及团体项目报名少于4队时,不予立项。

(四)单项竞赛的参赛队(人)少于4队(人)或参赛运动员均代表一个单位时,不进行比赛。其中涉及体重级别的项目,由单项竞委会在联席会上协商,可升入上一个级别进行比赛;涉及纪录项目,在征得参赛队(人)同意后只进行成绩测验,不计名次,破纪录的,按破纪录得分计入团体总分。

(五)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长、副裁判长、仲裁主任由市体育局委派,裁判员、仲裁委员由各单项竞赛委员会聘请。执行裁判员年龄应在65岁以下。

九、参赛办法:

(一)成年组

1、成年组运动员参赛项目不限。

2、参赛的具体办法详见成年组各单项竞赛规程。

3、各项目竞赛规程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运动协会制定。

(二)青少年组

1、青少年组各代表团除必须参加田径、游泳两项比赛外,其它项目可根据情况自选;

2、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项目和一个组别的比赛;

3、各项目竞赛规程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各单项运动协会制定;

4、各项目组别设置、参赛人数及年龄见单项竞赛规程。

(三)报 名:

1、第一次报名时间:2008年1月1日至31日。各参赛单位将拟参赛的项目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局市场与竞赛管理处(人民中路一段11号,邮编610015,电话:86750842、86742753、86742547)。

2、第二次报名:各参赛单位应认真填写大会统一印制的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于各项目赛前40天分别报市十一届运动会组委会竞赛处和各赛区。逾期不报或填报不清楚的视为弃权。

十、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一)成年组

1、设成年组代表团总分奖,录取前十二名。各代表团参赛项目达5个以上的,方可计代表团总分;

2、各单项竞赛均录取前八名,不足八名的队(人)按实有参赛队(人)数录取;

3、设组织奖,按实际参赛代表团的20%评定。(办法另订)。

(二) 青少年组

1、篮球、排球、足球项目录取前十二名,按13、11、10、9、8、7、6、5、4、3、2、1×4计分;其它项目录取前八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参赛队(人)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有参赛的队(人)录取,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计分;

2、篮球、排球、足球金牌×4计算;

3、各区(市)县输送到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成都市参加全国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在集体或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按实际得牌数,计入各代表团;输送到国家、省、市、解放军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可获加分奖励,计入各代表团;凡未列入市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比赛项目,各区(市)县输送到市重点业余体校(班)的运动员,均可获得加分奖励,计入各代表团(办法另订);

4、破一项市青少年纪录加3分;破市纪录、省青少年纪录加6分;破省纪录、全国青少年纪录加9分;破全国纪录加18分。一人(队)多次破同项纪录只按最高分加一次;两人(队)或两人(队)以上破同一纪录均加分。破纪录加分,计入各代表团总分;

5、设“进步奖”(办法另订)。

十一、设立“成都市第十一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各项目设立“单项竞赛委员会”,各竞委会下设“仲裁委员会”。

十二、各代表团、队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各赛区开展“最佳赛区”评选活动(办法另订)。

十三、在闭幕式上颁发下列奖项:

1、颁发成年组代表团“总分奖”、“组织奖”;

2、颁发青少年组代表团团体总分前八名。(计算方法:按所有参赛项目的名次得分、破纪录加分、输送加分的累计总和,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3、颁发青少年组代表团金牌总数前八名。(计算方法:按所有参赛项目中获得金牌的总和多少排列,金牌总数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数相等,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银牌数再相等,铜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总数均相等时,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4、颁发青少年组代表团“进步奖”;

5、颁发“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四、各代表团、代表队自备团(队)旗,颜色自定,旗上可有本代表团(队)的徽记,其规格为团(队)旗长3米、宽2米。

十五、经费:各代表团、代表队及个人参赛所需经费自理。竞赛组织经费由大会适当补助。

十六、本届运动会允许各代表团、代表队使用企业、产品冠名权。各赛区冠名权按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